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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出台区外异地住院医保支付政策

    信息发布者:念念不忘
    2017-02-21 19:20:24   转载

    记者从宁夏人社厅获悉,宁夏近日出台政策,对参保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在自治区外异地住院医保待遇做出政策性规定。

      据介绍,城镇职工区外异地住院医保待遇,明确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2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上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进行支付。大额医疗补助年度支付额上不封顶,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其中大额医疗补助支付额达到35万元(含35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按90%支付;大额医疗补助支付额超过3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70%支付。

      城乡居民区外异地住院医保待遇,明确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二、三档缴费支付比例分别为85%、90%和9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二、三档缴费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和9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二、三档缴费支付比例分别为45%、60%和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一、二、三档缴费分别为7万元、12万元和16万元。个人自费超过区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在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支付。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当年区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保持一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治区外异地住院不再区分三甲、三乙医疗机构,全部按三甲医疗机构对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照15元/天支付。进入到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不再区分甲、乙类,城镇职工医用耗材不再进行四段支付,一并纳入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并按医院级别规定的比例支付。自治区外异地就医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暂按区内各分统筹地区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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